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人數、污水量及水質參考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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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組別 建築物
用途說明
建築物
舉例
使用人數
計算方式
單位汙水量 及BOD濃度 備註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A類 公共集會類 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戲(劇)院、
電影院、集會堂
、演藝術場、歌廳。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以席位之3/4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使用固定席位者以觀眾席每0.7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00 200 T=0.4~0.6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車站、航空站、候船室
100 200 T=0.2~0.4
N:使用人數
C:大便器具數
U:小便器具數
T:1日中使用時數
B類 商業類 B-1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夜總會、舞廳、酒家、理容院、KTV、MTV、公共浴室、三溫暖、遊藝場、茶室。 案營業部分面積每3平方公尺一人另乘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50 150 T=0.5-0.8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 案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另乘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50 150 T=0.5~0.8
B-3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酒吧、餐廳、咖啡店(廳)、飲茶。 營業部分面積每3公尺一人,或以固定席位之3/4加上工作人員二者取其大者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00 400 T=0.4~0.6
B-4 並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 按居室面積每10公尺一人計算 300 150 附設餐廳部分另依B-3之規定計算。
 
類別 組別 建築物
用途說明
建築物
舉例
使用人數
計算方式
單位汙水量 及BOD濃度 備註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C類




-1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加油(氣)站
、車庫、變電所、
飛機庫、汽車修理廠、電視攝影場、
一般工廠、攝影場、工作場、倉庫等。
案作業人數之1/4計算。 150 100  
D類 休閒


教類
D-1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體育館。
150 200 T=0.2~0.4
D-2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以席位之1/2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使用固定席位者以觀眾席每0.7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00 200  
D-3 小學教室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計算。 150 200  
D-4 國中、中學、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3計算,附設夜間部者另加計夜間部人數之1/4。 150 200  
D-5 補習(順練)班教室、兒童託運中心(安親、才藝班)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計算。 150 200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單位汙水量 及BOD濃度 備註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E類

  供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寺、廟、教堂、宗祠。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以席位之1/2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使用固定席位者以每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00 200 T=0.6~0.8
F類







F-1 供身體行動能力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而須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 醫院、療養院、診所。 按每一病床1.5人,或病房面積每平方公尺0.3人計算;二者取其大者。 350 160 T=0.2~0.4
F-2 殘障福利機構。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計算,或以固定床位計算(每一床1.5人)。 200 200  
F-3 兒童福利設施、幼兒園、托兒所 依同時收留人數之1/4計算。 150 200  
F-4 精神病院、勒戒所、監獄所、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計算。 200 200  
 
類別 組別

建築物用途說明

建築物舉例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單位汙水量 及BOD濃度 備註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生化需氧量
(BOD)mg/L
G類




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金融機關、證卷交易場所。 按營業部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00 200 T=0.4~0.6
G-2 政府機關、一般辦公室、事務所。 按居室面積每10平方公尺一人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100 200 T=0.4~0.6
G-3 一般診所、衛生所、店鋪(零售)、理髮、按摩、美容院 按營業部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50 160  
H類 住宅類 H-1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招待所、學校宿舍、養老院、安養(收容)中心 按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計算,或以固定床位計算。 250 160  
H-2 住宅、集合住宅 總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一戶按5人計;超過部分每30平方公尺加算1人;超過220平方公尺者均按10人計算。 225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