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之水質標準與設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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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標準適用處 水洗用水(沖廁)
Flushing water
散水用水
Sprinkling
water
修景用水Landscape
water
親水用水
Recreational
water
大腸桿菌
(E.coli)





再生處理
設施出口





 
未檢出1) 未檢出1) 備註1) 未檢出1)
濁     度 (管理目標值)
2度以下
(管理目標值)
2度以下
(管理目標值)
2度以下

2度以下
PH 5. 8~8. 6 5. 8~8. 6 5. 8~8. 6 5. 8~8. 6
外     觀 無不適 無不適 無不適 無不適
色     度 _2) _2) 40度以下2) _2)
臭     氣 無不適3) 無不適3) 無不適3) 無不適3)
餘    氯
(mg/L)
責任分界處 (管理目標值)
自由餘氯0.1以上且結合餘氯0.4以上4)
(管理目標值)
自由餘氯0.1以上且結合餘氯0.4以上5)
備註3) (管理目標值)
自由餘氯0.1以上且結合餘氯0.4以上5)
標準設施   砂濾或等效以上處理設施 砂濾或等效以上處理設施 砂濾或等效以上處理設施 混凝沉澱+砂濾或等效以上處理設施
取消:
BOD

衛生安全:
大腸

備    註
  1) 特定培養基
 質下100ml
 水樣未檢出。
2)使用者之觀
 點,必要時可
 增設。
3)使用者之觀
 點,必要時可
 增設。
4)部分場所可再
 使用點,進行
 加氯措施,加
 氯量亦由場所
 特性決定。
1) 特定培養基
 質下100ml
 水樣未檢
 出。
2)使用者之觀
 點,必要時
 可增設。
3)使用者之觀
 點,必要時
 可增設。
4)僅管制需餘
 氯之必要場
 所。
5)部分場所可
   再使用點,
   進行加氯措
   施,加氯量
   亦由場所特
   性決定。
1) 暫訂現行標準
    (1000CFU/
    100mL)行之。
2)使用者之觀點,
   必要時可增設。
3)使用者之觀點,
   必要時可增設。
4)以生態觀點,餘
 氯應不被管制,
 惟再生水不應接
 觸人體為原則。
1) 特定培養基質
    下100ml水樣
     未檢出。
2)使用者之觀點
   ,必要時可增
    設。
3)使用者之點,
   必要時可增
   設。
4)僅管制需餘氯
   之必要場所。
5)部分場所可再
   使用點,進行
   加氯措施,加
   氯量亦由場所
   特性決定。

註解:
本標準所考量之水質項目是以衛生安全、美觀舒適、設施機能安全,三項作為考量因素,其中大腸桿菌、濁氣及餘氯市衛生安全考量;外觀、色度及臭味是美觀舒適考量;pH、濁度及標準設施規範是設施機能安全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