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組別 | 建築物 用途說明 |
建築物 舉例 |
使用人數 計算方式 |
單位汙水量 | 及BOD濃度 | 備註 | |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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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公共集會類 | A-1 |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 戲(劇)院、 電影院、集會堂 、演藝術場、歌廳。 |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以席位之3/4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使用固定席位者以觀眾席每0.7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A-2 |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 車站、航空站、候船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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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0 | T=0.2~0.4 N:使用人數 C:大便器具數 U:小便器具數 T:1日中使用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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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類 | 商業類 | B-1 |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 夜總會、舞廳、酒家、理容院、KTV、MTV、公共浴室、三溫暖、遊藝場、茶室。 | 案營業部分面積每3平方公尺一人另乘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250 | 150 | T=0.5-0.8 |
B-2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店。 | 案營業部分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另乘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50 | 150 | T=0.5~0.8 | ||
B-3 |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 酒吧、餐廳、咖啡店(廳)、飲茶。 | 營業部分面積每3公尺一人,或以固定席位之3/4加上工作人員二者取其大者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400 | T=0.4~0.6 | ||
B-4 | 並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 | 按居室面積每10公尺一人計算 | 300 | 150 | 附設餐廳部分另依B-3之規定計算。 |
類別 | 組別 | 建築物 用途說明 |
建築物 舉例 |
使用人數 計算方式 |
單位汙水量 | 及BOD濃度 | 備註 | |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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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 | 工 業 、 倉 儲 類 |
C-1 |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 加油(氣)站 、車庫、變電所、 飛機庫、汽車修理廠、電視攝影場、 一般工廠、攝影場、工作場、倉庫等。 |
案作業人數之1/4計算。 | 150 | 100 | |
D類 | 休閒 、 文 教類 |
D-1 |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體育館。 | 150 | 200 | T=0.2~0.4 | |
D-2 |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以席位之1/2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使用固定席位者以觀眾席每0.7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
D-3 | 小學教室 |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計算。 | 150 | 200 | ||||
D-4 | 國中、中學、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 |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3計算,附設夜間部者另加計夜間部人數之1/4。 | 150 | 200 | ||||
D-5 | 補習(順練)班教室、兒童託運中心(安親、才藝班) | 依同時收容人數之1/4計算。 | 150 | 200 |
類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汙水量 | 及BOD濃度 | 備註 | |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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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類 | 宗 教 類 |
供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 寺、廟、教堂、宗祠。 | 1.設固定席位者,人數以席位之1/2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2.未使用固定席位者以每平方公尺一人另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6~0.8 | |
F類 |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
F-1 | 供身體行動能力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而須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 | 醫院、療養院、診所。 | 按每一病床1.5人,或病房面積每平方公尺0.3人計算;二者取其大者。 | 350 | 160 | T=0.2~0.4 |
F-2 | 殘障福利機構。 |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計算,或以固定床位計算(每一床1.5人)。 | 200 | 200 | ||||
F-3 | 兒童福利設施、幼兒園、托兒所 | 依同時收留人數之1/4計算。 | 150 | 200 | ||||
F-4 | 精神病院、勒戒所、監獄所、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 | 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計算。 | 200 | 200 |
類別 | 組別 |
建築物用途說明 |
建築物舉例 | 使用人數計算方式 | 單位汙水量 | 及BOD濃度 | 備註 | |
汙水量 (公升/人. 日) |
生化需氧量 (BOD)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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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類 | 辦 公 、 服 務 類 |
G-1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金融機關、證卷交易場所。 | 按營業部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G-2 | 政府機關、一般辦公室、事務所。 | 按居室面積每10平方公尺一人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100 | 200 | T=0.4~0.6 | |||
G-3 | 一般診所、衛生所、店鋪(零售)、理髮、按摩、美容院 | 按營業部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乘上開放使用時間(T)計算。 | 250 | 160 | ||||
H類 | 住宅類 | H-1 |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 寄宿舍、招待所、學校宿舍、養老院、安養(收容)中心 | 按居室面積每5平方公尺一人計算,或以固定床位計算。 | 250 | 160 | |
H-2 | 住宅、集合住宅 | 總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一戶按5人計;超過部分每30平方公尺加算1人;超過220平方公尺者均按10人計算。 | 225 | 180 |